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孙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可撤销婚姻的婚姻法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30 11:49)    点击:165

可撤销婚姻的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建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建律师,孙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连云港律师 | 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建律师主页,您是第318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