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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2 15:42)    点击:199

  2011年3月,原告罗某到被告矿业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经公司培训合格后发放上岗证,工资采取现金方式发放,月平均工资2300元。 2011年8月,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及18 000元生活费。2012年7月23日,罗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自2011年3月至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8月27日,仲裁机构作出调解书,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10日,罗某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4月24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驳回罗某的相关仲裁请求。

  原告罗某不服该仲裁,认为:2011年3月,被告聘用原告为员工至今,但被告仅支付了2011年3月至8月的工资,其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在规定时间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 300元;2、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 000元;3、被告从2013年1月起与原告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自用工满一年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告于 2011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同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两倍工资,原告请求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25 300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自2012年3月起,视为被告已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2012年3月至 2012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因双方自此时起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矿业公司支付给原告罗某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5 300元;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应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起后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按平时约定的发放。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同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两倍工资,原告请求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25 300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自2012年3月起,视为被告已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2012年3月至 2012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因双方自此时起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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